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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8-04-08 10:0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激发创新活力,鼓励发明创造,营造我省创新氛围,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业设计博览会暨专利产品交易展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或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专利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化建设。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新产品开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等。

第四条 工业设计博览会暨专利产品交易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工业设计博览会。主要用于由省知识产权局承办或支持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设计博览会活动。

(二)专利产品交易展。主要用于省知识产权局支持的在我省举办的有关国家级或省级发明展览会活动。

第五条 专利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和发明人活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类别化支持,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直接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省财政厅拨付给相关单位。

第七条 工业博览会暨专利产品交易展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上报资金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拨付。

第八条 专利奖励资金根据专利奖评审结果,省财政厅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拨付给被奖励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省侨联魏泽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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